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水上运动训练基地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函
(浙发改函〔2010〕220号)
省体育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浙江省水上运动训练基地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浙体规〔2010〕144号)悉。我委委托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建议书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我委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议书。现将有关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省水上训练运动基地的训练设施,提高运动员训练水平,满足国家水上运动队备战2012年伦敦奥运会、以及我省备战2013年全运会的实际需求,建设省水上运动训练基地游泳馆工程是必要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
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三、项目选址
该项目选址于淳安县千岛湖东南区,总用地面积11.8亩,该用地北临06省道,南至新安江水库,西靠省水上运动训练基地综合楼,东为省水上运动训练基地运动员宿舍。根据淳安县规划局意见(选字第淳20090170037号),该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四、建设内容与规模
该项目总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6270平方米,主要为陆上训练设施及配套用房,地下建筑面积为1730平方米,主要为设备用房及运动员力量训练房。
五、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3600万元。经省财政厅同意,该项目建设资金由省体育彩票公益金解决。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请据此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