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签发和公布)

  税收规范性文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税务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分管局领导签发,向社会公开,并以公告形式在市税务网站公布。

  第二十三条 (文件流转)

  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公告形式发布后,各级税务机关无需再层层转发,但仍可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以电子或纸质文本进行传递。对国家税务总局以电子或纸质文本传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室同时分送市税务局相关处室和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第二十四条 (后评估)

  起草处室应当跟踪了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对其实施效果、功能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规定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

  第二十五条 (异议处理)

  市税务局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建议,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发现税收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应当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

  第二十六条 (报备的途径和时限)

  办公室应当自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税收规范性文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其中内容涉及地税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报送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法规处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按规定分别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查。

  第二十七条 (报备的材料)

  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填写《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并提交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税收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附电子文本1份),备案报告、起草说明、法律审核意见和制定依据各1份。

  其中,备案报告应当载明税收规范性文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情况、签发和公布情况等内容。未经听取意见程序制定或者自发布之日起未满30日即施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备案报告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清理制度)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