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10]3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体现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规范本市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原则)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
(二)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