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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办〔2010〕96号)


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本市各高等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0〕4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高等学校要尽快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供相应的工作保障

  按照《办法》规定,各高等学校是信息公开工作的主体。各高等学校要在认真总结校务公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办法》和《通知》要求,建立校长领导、学校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会和各部门各院系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工作体制,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各高等学校要及时配备信息公开工作专职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和相应的经费支持,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尽快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

  根据《办法》和《通知》要求,各高等学校要结合工作实际,尽快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要抓紧建立主动公开信息工作机制,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应主动予以公开。对于须在决策前广泛征求意见的事项,应通过信息公开的渠道公布相关信息,收集各方意见。要抓紧建立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规范。要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增强信息发布的主动性和权威性;要抓紧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要建立信息公开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构建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

  各高等学校要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和由近及远的要求,重点对《条例》发布以后的信息,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进行全面梳理。要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条例》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信息,凡属于《条例》第九条和《办法》第七条要求应当公开的信息,必须按规定纳入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目录的更新要与信息公开同步。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要在学校网站和相关信息查阅场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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