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黑安发〔2010〕4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的服务大项目建设,确保大项目建设安全,根据省政府安委会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汛期水上交通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黑安办传真〔2010〕第24号)要求,省政府安委办决定在全省开展重点建设工程安全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8月16日-9月3日
二、检查内容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点检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监理单位职责履行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考核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情况、安全检查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使用情况。
(二)公路建设工程: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和落实、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施工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等。
(三)水利工程: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预防措施方案及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和演练、安全培训教育等。
(四)铁路建设工程:重点检查桥梁工程高处作业、墩台模板、现场制梁、铺架工程和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五)电力工程: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安全责任落实、以防高空坠落和倒塔为重点的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电力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执行等情况。
(六)各行业领域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等情况。
(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
其他行业(领域)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督查内容由各市(地)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检查方式
本次安全检查由各市(地)政府统一组织,对辖区内重点建设工程自检自查。省政府安委办组成六个检查组,于8月25日-9月3日对各市(地)自检自查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组分组名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