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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各审批服务部门设置引进人才服务专员(以下简称服务专员),负责为引进人才提供政策咨询、接待洽谈、代办各项审批手续等服务。设置服务专员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落实,并做好服务专员的建档、培训、发证工作。
  第十一条 "人才服务窗口"采用"一窗接件、并联预审、集中反馈、专员办理、统一建档"的方式,为引进人才提供全过程服务。
  (一)一窗接件:"人才服务窗口"受理用人单位递交的引进人才服务事项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并联预审:"人才服务窗口"将相关信息通过专网传至有关审批服务部门,审批服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将预审意见反馈给"人才服务窗口"。
  (三)集中反馈:"人才服务窗口"汇总各审批服务部门预审意见,将预审结果一次性反馈给用人单位。
  (四)专员办理:用人单位服务专员持相关材料到有关审批服务部门办理手续。各审批服务部门根据预审意见对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手续。
  (五)统一建档:各项审批服务手续完成后,用人单位服务专员将办结结果反馈给"人才服务窗口","人才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建立电子档案,实行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 各审批服务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能,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为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服务。行政关系接转,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关系结转(工作派遣),留学回国人员证书、外国专家证、留学人员长期签证、外国人居留证的核发,境外学历认证和社会保险接转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本人及家属落户由市公安局负责;子女转(入)学由市教委负责;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由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由市国税局负责;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参评市级科学技术奖项由市科委负责;申请专利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才周转住房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第四章 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各用人单位要大力引进创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积极落实引进人才的岗位和相关待遇,选派高素质的服务专员,为引进人才提供一对一全程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积极为引进人才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市人力社保局作为人才引进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要加强对人才引进工作的指导,积极研究引进人才的新途径、新方法,统筹协调全市人才引进工作。各审批服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引进人才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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