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4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政府、区民政厅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市政府、自治区民政厅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市)区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县级灾情数据)向市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5.5 灾情核定
(1)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牧、水利、国土资源、气象、地震、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农牧、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
六、应急响应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分级,灾害救助行动实施分级响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事发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生活安排、抗灾救灾和灾害监测以及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银川市设定三个响应等级。
6.1 I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1)区域内发生暴雨、洪水灾害、冰雹、大风、沙尘暴、冻害等气象灾害,因灾死亡1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8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6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8万亩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因灾死亡1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8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6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
(3)发生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8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