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完善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各市(地)政府(行署)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以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村(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验检查,初验工作要严格依据设计文件和建设要求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省财政厅出具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预决算评审意见组织相关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各地初验结果进行复核,并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终验。项目没有通过省级终验的地方,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在3年内不再安排新的土地整治项目。
(二十四)高度重视项目设施管护工作。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新增耕地和工程设施管护责任,结合实际落实管护措施。落实相应管护责任可以作为签订新增耕地承包合同的附加条件,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发包单位有权解除承包合同。项目承担单位所属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对管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禁只用不管、破坏工程设施等行为,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土地整治事关“三农”工作-12-大局,对确保国家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省政府成立土地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省长任召集人,省国土资源、财政、发改、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土地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土地整治的日常工作。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整治项目统一实施,整体推进。乡(镇)政府要抓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矛盾调处等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土地整治工作作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重要内容加强检查考核。
(二十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发挥宣传标语、宣传册、宣传栏的作用,加强对土地整治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建设内容的宣传,广泛发动干部群众积极配合和参与土地整治的各项工作。各乡(镇)政府、村组干部要深入到农户,主动与农民沟通,宣传政策,增强农民参与土地整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宣传推介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鼓励各地竞相创新创优,营造和谐推进土地整治的良好氛围。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