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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

  (二十)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监管。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必须公开进行招(投)标。对项目承担主体违反工程设计和工程性质要求滥设乱划标段、规避或搞虚假招(投)标、委托无资质单位代理招标、无故拒绝投标、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搞歧视性竞标、变相压低标价套取项目资金的,取消其今后申报土地整治项目资格并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根据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和工程性质合理设置工程标段并确定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投标企业出具的投标文件资料,须经招(投)标监审人员查验,对不符合要求的招(投)标行为,监审人员有权现场终止招(投)标活动或废止招(投)标结果。国土资源、财政、监察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投标单位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中标或未经上述部门确认的中标行为无效。中标结果经监督部门确认后要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并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二十一)加大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监管力度。建立并实行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制度。中标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预算、工程进度安排及竣工时限组织施工,并出具工程质量保函,交纳规定数额的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因工程施工质量原因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时完工外,要扣缴相应数额的质量保证金;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要依法追究工程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十二)明晰工程项目管理职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项目立项审批和工程建设管理“两权”分离的管理体制。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组织项目申报和工程建设工作,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进度质量、资金安全、新增耕地、后期管护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技术标准制定、专项规划编制、项目筛选立项、可研设计论证评审、工程预算审核、实施方案审核拟定、工程质效评价及验收等项业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各相关部门涉农资金支持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筹措安排国家批准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配套资金,并负责工程项目资金预决算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整治专项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的日常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承担主体、建设单位以及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农业、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要从本部门职能出发,全方位提供技术指导,优化土地整治项目规划方案,并在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统筹安排下,将本部门涉农项目及资金优先投入到土地整治项目区集中使用。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项目实施到位、资金投入管理到位、技术业务指导到位、监督检查督导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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