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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


  (十六)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国家和省下拨的土地整治资金必须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用于整治项目区域外的工程建设,不得用于水利骨干工程和高压输变电工程投资,不得用于项目规划设计内容外的设备购置,不得用于项目非成本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是土地整治项目承担主体,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到位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各级政府及其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支出监管。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的项目资金予以追缴。省财政厅要组织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省审计厅要组织对项目资金支出、使用管理进行全程审计监督。凡没有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意见的不得通过项目终验。对在财务决算评审和日常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监管机制

  (十七)完善项目生成机制。土地整治项目由乡(镇)、村自愿发起,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发改、水利、农业、林业、畜牧、环保等部门进行论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统一组织项目申报。省国土资源厅要及时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踏查、核实、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按照项目立项相关要求和程序立项。

  (十八)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土地整治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报告备案制、审计制和廉政管理等制度,切实提高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透明度。要选聘一定数量技术专家对项目立项、施工、验收等提供评估、论证、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

  (十九)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建立省级土地整治项目中介机构库,面向社会公开选定资质等级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信誉好的项目勘测、设计、监理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入库。土地整治项目的勘测、设计、招标、监理工作承担单位从入库的中介机构中公开选定,具体选定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项目勘测设计单位实行质量担保制,因勘测设计存在问题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扣减相关勘测设计费用。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资金运行安全、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理,对工作失职失察的,扣减相关监理费用。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采取公开邀标、议标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要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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