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有序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凡被确定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必须限定在试点范围内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并坚持局部推进、封闭运行、规范管理、风险可控;凡没有被纳入试点的地区,不得擅自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但不影响该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十二)确保土地收益返还农村。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要将周转指标调剂使用所获收益全额返还整治项目区,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整治项目要事先做好成本分析,并对收益返还进行可行性评估,确保整治项目区内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有所提高。在整治项目区外使用节余指标返还的收益,专项用于整治项目区域内农民生活安置、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足部分由项目区所在地政府补齐。
(十三)防止违背农民意愿搞拆建。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要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顺应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能力和愿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通过试点示范,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多村连片、整体推进;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以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为名,违背农民意愿搞拆建。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在整治项目立项实施前必须依法落实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灭籍,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五、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
(十四)加大土地整治投入力度。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等专项资金,各地要加大对上述资金的收缴入库工作力度。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和使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社会民间资本投向农村土地整治,充分发挥资金叠加效应。
(十五)规范项目投资计划审批管理。国家投资的重大土地整治工程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批复的项目计划和财政部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省投资及利用中央分成下拨资金安排的年度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计划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的整治项目确定,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9〕7号)的规定进行审批。国家和省政府审定下达的投资计划,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投资计划,按照规定进行调整。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信息公示制度,已安排投资计划的项目要在相关媒体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