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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


  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目标

  (三)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项目区田间配套水利、土地平整、道路桥涵、输变电、农田防护林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统筹推进农用地整理、土地复垦以及标准化农田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整治活动,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促进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大幅度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增强粮食产能。

  (四)积极推进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通过以田、水、路、林、村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整治后的高标准农田向种田能手、新型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支持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立农业产业化示范区,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扩大土地集约利用效益。

  (五)调整优化农村土地利用格局。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公益事业、产业发展等各类用地,调整撤并空心村、城边村和布局分散自然屯,建设中心村,发展小城镇,推动并形成居住相对集中、配套设施完善、人居环境良好的新农村建设格局。

  三、农村土地整治工程规划布局

  (六)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各地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时编制本地区土地整治规划(2010年-2020年),明确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区域布局、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整治规划要做好与耕地保护、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新农村建设、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文化、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发展等相关行业规划的有效衔接。在各地编制规划的基础上,统筹编制全省土地整治规划(2010年-2020年)。省级规划可以跨行政区域界限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新增耕地必须纳入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计划管理。

  (七)合理有效配置项目资源。除国家和省安排实施的重大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外,各地要根据本级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合理选定并积极申报国家、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并做好整治项目区规划,合理安排各业、各类用地与布局,落实补充耕地、土地使用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和城乡建设用地控制规模等约束性指标,涉及农房或旧村庄拆迁的,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新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上位乡镇规划和标准规范,防止土地整治后村庄继续无序扩张。要根据各地选项和项目规模确定整治资金投向,凡没有项目计划安排的地方,不得擅自出资进行项目勘测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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