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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鹤政办〔2010〕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古籍保护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9〕92号)有关精神,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古籍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是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历史见证,具有不可再生性。保护好这些古籍对于促进文化传承、弘扬民族精神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古籍底数不清,收藏条件较差,古籍老化、破损严重;古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部分古籍面临失传的危险,加强古籍保护刻不容缓。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对国家对历史负责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目标任务

  1.对全市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民族宗教、教育、卫生、文化新闻出版等系统以及民间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古籍底数,编制出版《鹤壁市古籍联合名录》。

  2.实现古籍分级保护,编制《鹤壁市珍贵古籍名录》,完成我市推荐、申报《河南省珍贵古籍名录》的相关工作。

  3.重点完成几个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命名一批“鹤壁市古籍保护重点单位”,积极开展“河南省古籍保护重点单位”的推荐、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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