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高效管理机制。各县区政府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乡镇参加的集聚区联席办公会议制度,重点研究集聚区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集聚区与区外事务的协调。按照“小机构、大服务”的管理模式,尽快建立完善集聚区管理机构,形成统筹、高效、富有活力的管理体制。扩大县域集聚区部分县级经济管理权限,涉及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由集聚区管理机构直接办理;建立集聚区与市级管理部门“直通车”制度,需报市级管理部门审批的事项由集聚区管理机构直接报送,同时抄送县级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情况,可采取委托管理和必要的行政区划调整等方式,妥善解决集聚区与所在乡镇政府的职能交叉问题。建立产业集聚区招商项目手续无偿代理制度。产业集聚区抽出专人负责无偿代办或帮助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土地、工商、商务、外汇、技术监督等手续,对重大招商项目,有关部门要联审联批、限时办结。
(十四)社会化服务机制。加快引进和培育金融、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服务机构,构建配套完善的社会化咨询服务体系。积极争取省信息化发展资金支持集聚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开展第三方服务,实现区内企业职工公寓、食堂、职工培训等企业生产生活服务的社会化。积极争取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集聚区第三方物流和社会化服务保障项目给予支持。有条件的集聚区要建立资产运营管理机构,统筹集聚区的建设和服务。
(十五)自我积累机制。对宝山、鹤淇、金山、黎阳4个省级产业集聚区,以2009年为基期,核定集聚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考核基数,2010-2012年各集聚区当年“三税”收入超过收入考核基数按比例上解省财政部分全额奖励所在地县区;对山城区陶瓷、浚县粮食精深加工、鹤山产业园区3个市级产业园区,以2009年为基期,核定集聚区“三税”收入考核基数,2010-2012年产业园区当年“三税”收入比上年增收按比例市级分享部分50%奖励所在地县区。若县区扣除集聚区或产业园区后缴纳的“三税”收入比2009年下降的,按下降额从集聚区或产业园区的税收增量中扣减相应数额。
四、进一步加强对集聚区规划建设的指导
(十六)加强培训交流。市有关部门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通过组织专题辅导、集中培训、学习观摩等形式,深化各级、各部门对集聚区科学内涵、主要功能、基本定位的认识,提高集聚区规划管理、项目组织、服务协调和创新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