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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进一步加强集聚区科学规划

  (四)加强规划衔接。按照集聚区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规”合一原则,集聚区发展规划须经省、市有关部门联审,确保集聚区布局和用地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五)严格审批程序。集聚区发展规划须由专业设计单位编制,经市政府审查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审,报省政府确认后审批。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经批准的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报省政府确认或备案。专业园区按照县级规划、市级审批、省级备案进行管理。

  三、加快完善集聚区集聚机制

  (六)产业集聚发展机制。加快落实有利于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的有关政策,主要包括:

  --电价政策。对已批复的县域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工业项目生产用电,执行省网直供电价,实行同网同价。

  --失地农民保障政策。按照集聚区规划确定的村庄整合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骤地推进集聚区村庄整合。对集聚区的失地农民可根据城市居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进行安置,并切实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项目集聚政策。新开工的一般性工业项目,按照全市产业集聚区和产业园区相应功能定位入驻,具体选址要符合产业集聚区和产业园区功能分区和开发时序要求。

  (七)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机制。加快建立以集聚区投资开发公司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社会化参与、多元化投入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机制。集聚区土地出让收入市、县区分成部分,在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保支出及法定支出外,可优先用于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优质资产向集聚区投资开发公司优化配置,增强投融资能力。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外资、民资和社会资本采取BOT(基于基础设施特许权的“建设-经营-移交”投资模式)、BT(投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移交”投资模式)、PPP(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等方式,投资建设集聚区基础设施。

  (八)土地保障机制。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各县区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重点保障集聚区用地需求。集聚区工业项目新征土地可按分批次用地方式单独组卷报批。符合集聚区规划的项目,可按政策优先供地。进一步提高投资强度,宝山、鹤淇、金山3个集聚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150万元,黎阳集聚区和3个市级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120万元。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用于集聚区项目建设。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保证规范运作前提下,积极争取省分配指标周转速度,增加指标流量。建立项目分期规划、分期供地制度,按照企业项目拟开工建设规划和个体建筑物、构筑物范围,划定项目分期发展建设空间,上一期项目按约定最低投资强度完成80%后,才能为下一期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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