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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10年殡仪馆建设试点项目的通知

  (二)所有新建备选项目必须严格审批。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殡葬管理办法》要求,新建殡仪馆项目由县发改局、民政局提出项目建议,报市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本级发改委审批同意。备选项目要达到可研审批程度,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必须达到初步设计审批程度。
  (三)备选项目编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总投资、地方投资来源及数额、项目选择的依据以及项目审批备案文件等。请在充分调查现状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附表的要求逐项填写。
  (四)项目所需地方配套资金由项目所在市(地级)、县政府负责落实。项目建设需要征地的,其建设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五)各市建设规划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建设纳入全省项目储备库,原则上不再调整。各地应据此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列入省级年度投资计划,逐年安排建设。
  请各地按上述要求抓紧开展工作,于7月30日前将申报文件、附表等书面材料连同电子文档项目,由各市发改委、民政局联合报送省发改委、民政厅。

  附件:殡仪馆建设备选项目建议方案表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殡仪馆建设备选项目建议方案表
序号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内容规划建设规模(m2规划投资建议(万元)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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