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
(周政办[201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周口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36号)要求和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制定我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意见。
一、安置原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周口实际,广开安置渠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2010年7月底之前全部完成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及其管理人员转岗安置工作,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目标。
二、安置途径
我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改革涉及的收费及其管理人员的转岗安置途径主要为:
(一)按照省高速公路运营单位专项安排的收费岗位,经考试择优安置。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新设干线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所需工作岗位情况,择优安置收费人员。原鹿邑陈楼收费站未安置人员,由鹿邑县人民政府安置至太清宫超限超载检测站。
(三)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参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规定,按照“本人自愿、部门批准”的原则,经本人申请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