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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

  (三)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事项
  当事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时,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明》所用语言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文,并由申请人签章确认。
  (四)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事项
  当事人申请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事项,提交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为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所收取申请材料,在其中一份上签章后,交付申请人,另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
  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备案时,应提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附件3)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附件4),并按下列规定时间办理:
  1.新登记注册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应于登记注册年度终了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总机构、分支机构备案;
  2.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事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34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由各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所工作人员根据企业经营和建账等情况确定需要核定征收的从业人员,并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表》,报送税务所所长签注意见,并加盖税务所公章。主管税务所工作人员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表》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由纳税人的从业单位,同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另一份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表》一并留存归档。京地税个〔2000〕34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同时废止京地税个〔2000〕345号文件中附件2的内容做相应调整。
  (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事项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事项,税务机关的办理时限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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