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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统一北京地税涉税业务流程,我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对部分涉税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了梳理和优化,具体事项的办理要求将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公布,现将有关政策的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涉税业务的程序补充规定如下:
  (一)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涉税业务提供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补正资料。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但税务机关不能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由纳税人填写《提交资料清单》(附件1),并签字确认后,交税务机关留存。税务机关填制《受理通知书》(附件2)送交纳税人。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对没有明确要求的其它资料,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或经授权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后,主管税务机关方可要求税务行政相对人提交。
  (四)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未予批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书面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审批结果并保存相关申请、审批资料。
  二、具体涉税事项的补充规定
  (一)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
  上述两个备案事项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事项
  纳税人申请办理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事项,税务机关的办理时限为15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二〔1996〕240号)附件3《关于办理因实施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转让房地产免税申报审批手续的操作规程》第三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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