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0〕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2003年以来,我省开展国企改革、社保并轨试点及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大批劳动者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其中部分人员实现了稳定就业,仍有部分人员处于不稳定的灵活就业状态,随着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实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还将增加。各地应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当地政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本着促进就业为先、保障生活为辅的原则,进一步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保生活的作用,落实失业人员的各项待遇,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积极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符合《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35号)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凭相关证明可到当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享受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凭相关证明,可一次性申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三、积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的人员,要积极鼓励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从2010年起即时达到“4555人员”(女45周岁,男55周岁)灵活就业的,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至退休,企业招用的“4555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延长至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