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范围
(一)省政府规章清理范围是,省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80件规章(目录详见附表1)。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
1.政府规章的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1)政府规章的内容与现行体制或者做法明显不一致的。
(2)政府规章条文的具体表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明显不一致的。
(3)政府规章所针对的问题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消失,实际工作中已不适用的。
2.政府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不衔接:
(1)对相同事项法律、法规作出新的规定(包括修改)后,政府规章的相关规定应当作出相应修改,但未及时修改。
(2)政府规章条文引用的法律、法规的内容或者条文序号已经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明确条文之间的衔接关系。
(3)法律、法规中个别概念发生更改,政府规章未及时修改。
3.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汇总、谁公布”的原则,由制发机关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点围绕以下四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予以修改重新公布等处理:
1.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的。
2.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同阶位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的。
3.规范性文件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
4.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四、组织领导
(一)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要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监督,确定一位领导负总责,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人,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时间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省政府各部门应在8月10日前完成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对本部门执行或者与本部门有关的政府规章进行认真梳理,逐条查对,对查找出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填写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附表2)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统一汇总研究和论证,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规章,按照立法程序,上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