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10〕10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任务是:围绕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政府规章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更好地发挥政府规章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二)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任务是: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这次规章清理工作的同时,应当一并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彻底厘清规范性文件家底,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基本要求
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章清理的要求,切实做好政府规章的立、改、废工作,使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能够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政府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和衔接。三是做好此次政府规章集中清理工作要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并与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结果充分衔接,以保证政府规章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要把此次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在规章清理工作中,还要注意对照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政府规章中存在与之相抵触、不一致的问题,该修改、废止的要一并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