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唐雄富等61名律师执业决定书
(湘司许〔2010〕59号)
唐雄富等61名申请人:
根据你们的申请和常德市司法局、永州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决定准予你们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
请你们自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附件:律师执业申请人名单(61名)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律师执业申请人名单
(共61名)
一、常德市
唐雄富 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
罗 锦 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
曾淑云 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
石 英 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
曾 彪 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
胡 林 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
徐 逢 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
刘 莹 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
陈爱明 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
潘友玉 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
向 阳 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
雷 彪 湖南肖世标律师事务所
庄伏云 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
蒋湘益 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
胡建保 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
刘 杰 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
朱鑫鑫 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
彭 赞 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
高春贵(兼职)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
杨中秋 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
陈 科 湖南告成律师事务所
刘宏俊 湖南告成律师事务所
胡丽娟 湖南海河律师事务所
李岱霖 湖南海河律师事务所
李新河 湖南海河律师事务所
宋姗姗 湖南海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