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六条 储备成品粮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以及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到保持规模、先储先轮、均衡有序,不得轮空。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自行保管的储备成品粮,由承储企业根据质量、保质期和市场供应等情况提出轮换方案,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委托代储企业保管的储备成品粮,由代储企业在保证库存数量的前提下,结合粮食加工、批发经营等业务自行组织轮换。具体轮换时间和轮换次数视质量、保质期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各级粮食、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储备成品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建立储备成品粮库存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承(代)储企业储备成品粮库存进行检查,每月检查1次以上,并不定期随机抽查1-2次,确保储备成品粮库存落实到位,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一条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储备成品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代)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二条 承(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