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办发[2010]75号 2010年8月27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川委发〔2009〕25号)精神,为理顺全省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理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全省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自2000年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以来,在打破地方保护、建立统一市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与各级政府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负总责的要求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各级政府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严格市场监管,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务院决定对现行食品药品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统筹安排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中,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和机构设置方式作出了具体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理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做好调整全省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工作,建立健全依法监管、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从监管体制上解决目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

  二、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内容

  调整全省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总的要求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理顺权责关系,整合管理职能,落实各级责任,完善体制机制,提高监督水平。在体制调整中要重点做好涉及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经费预算、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一)关于机构编制。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由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各级政府分级管理,即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整体移交给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对市(州)、县(市、区)卫生部门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以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餐饮服务许可,监管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保健食品、化妆品及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药品安全等职责。在调整有关职责的基础上,要保持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和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