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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螺髻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螺髻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批复
(2010年8月24日 川府函[2010]173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调整螺髻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的请示》(凉府〔2010〕63号)收悉。经省政府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螺髻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厅另行公布。

  二、凉山州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高标准建设螺髻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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