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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终身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或者终身只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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