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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等关于印发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等关于印发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的通知
(浙卫便函〔2010〕18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有关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0〕29号,以下简称《细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细则》,将评价指标作为推进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重要内容,予以贯彻落实。
  二、申报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医院要按照《细则》做好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我厅中医药管理局;省级医疗单位直接报我厅中医药管理局。上报我厅中医药管理局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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