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卫办医〔2010〕18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卫生部内镜规范要求进行管理。对需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入的内镜诊疗技术委托省医学会组织专家组按照我省医疗技术准入的流程进行评估。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的准入申请;未进行准入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关技术。
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审核和准入按浙卫办医〔2009〕36号文件的要求开展。
三、原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的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继续按照培训基地各项要求做好工作,待卫生部启动培训基地遴选审核工作后积极申报;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候选单位(省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和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要以《
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中培训基地要求为指导,建立培训基地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和统计工作,迎接卫生部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