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
(二)对持有《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组织起来或合伙经营,属于微利项目的且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其中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25%。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额度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其中,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25%;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超过200万元和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超过5万元的部分,各地可视财力状况,适当给予贴息扶持。对市州、县市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所有展期、逾期的贷款不贴息。
四、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扶持力度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反担保方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考核确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五、进一步完善创新反担保方式
借款申请人应为贷款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取实物抵(质)押和第三人信用担保等方式。具体为:
(一)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信用担保。
(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员工提供信用担保。
(三)创业人员互相联保(城镇3人,农村3-5人)。
(四)资产抵押(土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第二套以上住宅等)。
(五)资产质押(企业股权、存单、债券、国库券、其他有价证券等)。
(六)探索实行资产再担保、典当担保方式。
各级担保机构可与商业担保公司、典当行签订协议,为创业借款人提供再担保,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状况,减免创业借款人负担,对再担保公司、典当行减免创业借款人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
个体创业人员可以选择一种方式办理反担保。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提供资产抵(质)押方式办理反担保。对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