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保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均可优先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上述人员凭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扶持力度,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要重点给予扶持。
将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返乡创业农民,对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力,可比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于返乡创业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创业者,可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合同,经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返乡证明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到所在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各级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项目审核、贷款发放、跟踪服务等环节实行“一条龙” 服务,开展“一站式”办公,并鼓励在反担保方面采取灵活形式,简化程序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参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我省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创业且未享受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其使用审批年限延长至2009年底。
二、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创业人员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于高校毕业生个体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明确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标准,加大财政贴息力度
(一)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