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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组织体系,做到整合资源、健全机构、完善队伍

  结合当前全省机构改革,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构和队伍建设,尽快形成省、市州、县(市、区)、街镇乡和社区五级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组织体系。针对当前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实际,调整和优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构的设置和职能,整合现有资源,在现有编制范围内,通过调剂、补充等方式,充实力量,理顺关系,提高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在机构设置上,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都要设立劳动关系协调机构,并做到业务对口,同时,还要设立劳动关系协调中心,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设的业务经办机构。在职责分工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劳动关系工作的综合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等工作。劳动关系协调中心主要负责劳动用工备案、数据采集和维护、统计调查、业务咨询等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以街镇乡、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为依托,健全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组织体系,建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监察基层组织网络,形成广覆盖、多渠道、开放式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格局。每个街镇乡、社区基层劳动关系协调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劳动关系协调员和2名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合理配备劳动争议调解员,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改善其工作条件和待遇水平。

  (二)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法律健全、政策完善、依法维权

  结合贯彻实施“两法两条例”,对劳动关系方面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规范,对不符合“两法两条例”规定或与“两法两条例”有关规定相抵触的进行废止或修订、完善,确保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政策法规的配套和完整。加快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立法进程,不断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政策法规体系。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在已出台《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吉林省街镇乡、社区劳动争议调解规则(试行)》的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出台《吉林省企业工资规定》、《吉林省集体合同条例》、《吉林省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吉林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逐步形成覆盖全、操作强、能衔接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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