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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09年“一村一名大学生”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相关待遇

  选聘毕业生在协议期限内,应认真履行协议,并享有以下政策待遇:

  (一)户籍管理。根据选聘毕业生的意愿户籍可落入选聘地,也可落入长春市集体户籍。

  (二)档案管理。选聘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间人事档案由省人才中心免费管理,基层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党员组织关系可转入所在乡(镇)党委;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团)的,由所在乡(镇)党(团)委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资金保障。大学生在村工作期间,政府每人每月提供不低于700元的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按月人均700元予以补助。选聘毕业生比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即按企业(单位)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选聘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列支。上述人员两项补贴政策不超过2年。

  (四)协议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大学生,由各级人才中心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

  九、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是省委省政府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各地人才中心要制定本地区“大学生就业工程”实施方案,保证选聘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地人才中心要加强对大学生考核和日常管理,增强他们热爱农村、服务基层的思想意识,及时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要建立“大学生就业工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工作责任制;要定期检查县(市、区)“大学生就业工程”情况、大学生岗位安全保障情况、大学生生活补助发放情况等,为大学生就业工程营造良好的氛围;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努力为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留在本地自主就业及创业创造有利条件,确保这项工作规范有序实施。

  (三)各地人才中心在开展“大学生就业工程”工作中,要统一步调,落实到位,上下联动;要统一调剂,互相沟通,共同发展;要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促进“大学生就业工程”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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