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负责办理登记及核发《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部门,要在已办理完手续的高校毕业生报到证或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加盖登记统一用印章,避免重复登记。
第八条 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供并填写以下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高校毕业证书;
(三)报到证;
(四)家庭户口簿原件;
(五)如实填写《吉林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表》(见附表)。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照自愿的原则,属于零就业家庭的核对其家庭原始认定资料;属于城镇低保家庭的核对其家庭低保证件;属于农村低保家庭的,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残疾人家庭的,提供其家庭主要人员残疾人证。经认定属实的,发给《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在上面注明“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凭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办理登记后的人员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反馈就业或身份变化等相关信息,便于登记机构作好跟踪服务和就业政策落实工作。反馈信息内容包括:
(一)实现就业状况;
(二)自主创业情况;
(三)考取硕士生、博士生等升学情况;
(四)应征入伍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规定保管,并按照本人自愿提供相关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组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数据库,并负责将本地区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数据集中汇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核发《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情况应按时报所在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及时将登记的信息和反馈情况录入数据库,并按规定要求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 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负责全省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数据汇总及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上报数据工作,同时将数据抄送省就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