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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字[2009]25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

  现将《吉林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七日

吉林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8号)等规定,为做好全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管理工作,掌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更好地开展促进就业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登记的对象包括:吉林省籍生源,户籍和档案已在吉林省的外省生源,毕业时未签订就业协议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当主动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未就业登记。

  第四条 属于登记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在毕业离校后三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或档案存放地进行未就业登记,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城镇失业就业统计范围。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作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户籍和档案不在一地的,按照本人自愿,可在档案存放地办理未就业登记,或在户籍所在地办理未就业登记,同时核发《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核发《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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