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38号)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已经2010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的权限。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 本市地方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中央在渝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二章 裁量基准制定
第六条 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裁量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监督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