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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机停放及维修场所、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设施农业用地和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及绿化隔离带用地(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用地除外),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农机维修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相关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时,有关部门要提供便捷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享受“绿色通道”通行优惠。
  (五)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相关认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原产地认证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注册商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证书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荣誉,要给予适当奖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有关部门要给予指导和扶持。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逐级培训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培训经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财会人员等进行培训。实施“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等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时,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接受培训。鼓励和支持农技人员、高校毕业生领办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

  三、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一)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信息开发、人员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等。
  (二)国家和省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投资项目,可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业技术推广、农村信息网、农村实用人才和“阳光工程”、农机作业补贴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要优先在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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