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
(豫政办〔2010〕9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近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目前,全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91万家,登记成员15.5万人,注册资金258.71亿元。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地区和行业发展还不平衡,存在着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组织水平不高、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在新形势下,全面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繁荣农村经济,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收入水平,有利于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不断开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局面。

  二、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产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