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实施预警监控的通知
(甘政发[2010]6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控制目标,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8月份开始,对全省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实行预警监控,并采取相应调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污染减排重点项目预警监控的必要性
国家下达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是:2010年底,二氧化硫排放量保持在2005年的56.3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2005年的18.23万吨下降到16.8万吨,削减7.7%。“十一五”前4年,经过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共同努力,全省污染减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截至2009年底,二氧化硫排放量50.03万吨,比2005年(56.3万吨)下降11.14%,提前完成了“十一五”减排任务;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6.82万吨,比2005年(18.23万吨)下降7.56%,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的98.18%。今年上半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量比去年同期上升1.76%,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去年同期下降0.24%。
综合分析当前全省污染减排任务形势,要确保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控制目标,重点在于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难点在于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及管网的建设进度和已建成项目的正常运行。据上半年环保部核查组反馈意见,兰州市雁儿湾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和酒泉市肃州区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进展缓慢,玉门市、武都区、成县、七里河安宁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玉门市和七里河安宁污水处理厂存在偷排现象。如果这些问题不及时解决,不仅直接影响全省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更为严重的是有可能被国家实行区域限批,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在距年底只有5个月时间,要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达到计划进度、实现已建成项目的正常运行,时间紧、压力大、任务重,必须实施预警监控,采取相应调控措施。
二、实行污染减排重点项目预警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预警监控范围。10个市(州)的26个污染减排重点项目(见附件1、2)。
(二)预警警示类别。预警警示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4种。对建设进展缓慢、已建成运行不正常的污染减排重点项目,进行蓝色预警警示;对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督查发现的存在突出问题的污染减排重点项目,进行黄色预警警示;对未按期完成整改要求已进行黄色预警警示的污染减排重点项目,进行橙色预警警示;对10月份仍然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污染减排重点项目,进行红色预警警示。
根据上半年环保部核查情况,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兰州、金昌、天水等10个市州的19个污染减排重点项目进行蓝色预警警示(见附件1),对兰州、酒泉、陇南等3个市的7个污染减排重点项目进行黄色预警警示(见附件2)。
(三)预警惩处措施。根据预警警示级别,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受警示项目所属单位和所在市州采取相应惩处措施。受双重预警警示的市州,按较高级别警示采取惩处措施。
蓝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项目所属单位,在全省进行通报,由所在市州政府督促其限期整改。纳入第一批蓝色预警监控的19个项目所属单位要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方案由所在市州政府批准,并于8月3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备案。整改工作结束后,经所在市州政府检查确认后,解除蓝色预警。
黄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项目所属单位,在全省进行通报;相关市州政府须在警示发布后5日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说明;项目所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省监察厅、省环保厅对警示项目进行挂牌督办;整改工作结束,经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由所在市州政府向省环保厅、省监察厅上报整改报告,提出解除预警申请。经确认后,解除黄色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