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自1997年4月1日《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报建的房屋,除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外,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因建设单位已被注销无法申请规划验收的,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集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依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
(二)审查登记发证。
属于上述范围房屋的登记发证,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下列原则办理:
1.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办理,直接核发房地产证:
(1)权属来源清晰;
(2)界址明确;
(3)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用地、报建等文件批准建设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房管局不予登记:
(1)权属有纠纷;
(2)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房地产权;
(3)申请登记的使用功能与城市规划部门原批准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一致;
(4)临时建筑;
(5)建筑物违法建设部分;
(6)其他依法不能登记的情形。
3.涉及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先到土地监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接受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保留使用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
因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而未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若违法建设项目规模微小,对城市规划影响轻微,可先行对不存在违法建设的建筑部分分期规划验收,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后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配套设施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税费的情况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办理分离,建设单位欠缴的上述税费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市国土房管局应及时在网上公布受理的房地产登记申请,并将有关信息函告相关部门。
4.商品房出售后,因买卖双方当事人未办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售房人又将房屋二次出售或进行抵押,或已售房屋因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等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