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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2010)


  (四)被拆迁人合法取得的拆迁补偿回迁房,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已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五)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生产、居住需要在单位原自有用地上修建的生产、办公、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

  (六)其他经领导小组会审研究认为权属来源合法,可以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屋。

  三、房地产登记发证程序

  属于上述范围的房屋,房地产登记发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房地产权登记,应当依法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

  1.房改购房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改备案的公有住房购房协议、缴清房改购房款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2.商品房预购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依法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的合法购买房屋,购房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缴清购房款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4.被拆迁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5.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交用地、报建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6.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集体申请房地产权登记。集体申请房地产权登记的,应统一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并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

  7.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被拆迁人和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还应提交申请登记房屋所属建设项目原报建批准文件,不能提交的可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复印原报建批准文件并经城市规划部门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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