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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20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穗府办〔2010〕6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

  根据依法行政、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现就解决因建设单位(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倒闭、破产、撤销、兼并或者欠缴税费、不办理规划验收、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等原因导致的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我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公安消防、民防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究和协调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办证办公室,刻制专用章),负责召集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疑难案件会审机制,并统一对外开展工作。

  二、工作对象及范围

  解决我市市辖10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对象及范围:

  (一)房改购房人合法购买的公有住房,其公有住房购房协议已依法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办理房改备案手续并已缴清房改购房款的;

  (二)商品房预购人合法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已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

  (三)1995年1月1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购买的房屋,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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