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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只租不售。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由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结合辖区情况制定。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用人(工)单位统一向所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经审核后,由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申请单位统一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租赁合同向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低于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具体标准由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与申请单位协商约定,并向市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使用方案,对使用人情况真实性予以担保。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的;

  (二)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的;

  (三)已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十四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或项目使用性质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

  第十五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产权属企业所有,只租不售。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由企业自行核定。

  第十六条 各县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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