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0〕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按照《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指开发区、工业园区直接投资建设或者通过收购方式筹集,限定套型面积,按照优惠租金标准,面向外来务工和新就业人员出租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指导与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审计、物价、监察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区、开发区负责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对配套商业用房建设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由各开发区、工业园区自行筹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公共租赁住房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建设和收费标准,参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