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10年制订并颁布《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级别评定标准》、《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建设及考核验收标准》、《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及考核验收标准》、《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建设及考核验收标准》。
(二)严格标准,强力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2010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2.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工作、队伍建设“四个基础”。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201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必须建起公安消防队(站)或政府专职消防队并投入使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地区乡(镇)依托综治、安监等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2012年底之前,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3.要落实消防工作组织领导、监管、设施建设、检查考评四项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场所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要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每年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在规定期限内销案;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2010年,各地要组织公安、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集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做好辖区有关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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