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由若干个承办处室会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办公室统一综合并答复。
4、办理结果应在答复函的右上角分4类标明: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标“B”;3、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标“C”;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5、对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将答复件寄送联名的每一位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应将答复件寄送前三位提案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内容相同的,应分别行文答复。
6、建议提案答复件除主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外,还需抄送省人大联工委或省政协提案委和省政府办公厅各两份;有会办单位的,应同时抄送会办单位。在向代表委员寄送答复件时,应同时附上《征求意见表》(具体格式见附件4、附件5),征求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并按要求将建议提案的答复件、沟通情况及时在网上答复,
五、在办理答复过程中,各处室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保证办理质量。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要认真研究,逐项作出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六、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应积极主动和会办单位联系、协商,邀请协办单位共同参加与建议提案提出人的面商座谈或电话联系。属于我局会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
七、为提高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质量,承办处室和具体承办人员应主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取得联系,可采取登门拜访、出差顺访、现场座谈、专题调研、电话联系、网上沟通、短信息、寄送资料、委托下级单位沟通等方法,广泛征求意见,交流情况,沟通思想。对于重点建议提案和党派团体提案,必须面商座谈,现场办理。
八、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办公室应做好进度记录,并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局长汇报。承办处室和具体承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办公室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