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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湘安监办〔2010〕120号)


各处室(中心),执法总队: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局长为本局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办理工作在局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做好这项工作。

  二、办理工作在局内实行处长(室主任)责任制,各承办处室的处长(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三、办公室为办理工作的综合管理处室,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各业务处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做到主要领导批办率、与代表见面沟通率、代表委员参与率、代表委员满意率、按时办结率5个100%。

  四、办理程序:

  (一)交办

  1、办公室要认真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及时从网上下载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交办我局的建议提案,认真收集、清点、核对、整理、登记,并根据建议提案内容,提出主办、会办及分办等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局机关要采取召开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方式,对建议提案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专题研究,办公室要结合会议研究的情况,及时把任务分解,把建议提案件交具体承办处室办理。

  3、凡建议提案中涉及的事项需两个以上的承办处室,有关承办处室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分别办理;需要确定主办处室的,应在交办时予以确定。

  4、各承办处室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件后,应认真清点,仔细核对,发现有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件之日起5日内向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提出转办意见,退回另行交办,不得搁置不告或自行转送其它处室。对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也应在收件之日起5日内明确办结时间、具体承办人,并及时将信息反馈至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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