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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工作的通知
(湘安〔2010〕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工作,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6号)、《关于印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8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对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及装备配备、基础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认真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着力解决安全监管基层薄弱、装备落后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与装备是安全监管队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基础保障,是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市、县、乡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装备配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194号)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专项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试行)》要求,较好地改善了监管装备状况,提高了监管能力。但是由于安全监管部门成立时间不长,资金投入偏少,基础设施、装备配备仍然薄弱,仍存在装备数量严重不足、种类不全等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工作作为加强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推进安全发展的重大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不断推进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和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
  各地要加强对基础设施和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明确目标,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及装备配置标准》相关要求,制定基础设施和监管执法装备的建设方案,并纳入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原则上,到“十二五”末,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办公用房达标率为100%;执法装备达标率分别为100%、70%以上和60%以上;各类技术支撑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安全监管工作的特点和特殊性,紧密结合本地区重点监管的行业和领域,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先配置装备,确保本地区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和装备配备满足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工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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