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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同监督管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同监督管理的通知
(荆政规〔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同监督管理工作,是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需要,是防止虚假合同、少报多建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的需要,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和加强招标投标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商业贿赂以及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努力实现合同的正常履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统一要求,规范管理
  按中标条件签订合同,是招标投标的一项基本原则,把合同的签订作为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是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保障。
  (一)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同的签订工作应在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内进行,并由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监督。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同实施备案。
  (四)荆州市范围内,凡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同的同时,还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五)建设、交通、水利、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依据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合同文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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