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第十二条 大学生住院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和乙类药品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大学生个人自付10%后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支付比例报销。

  第十三条 大学生在缴费时间段足额缴纳费用的,其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时间为该学生整个参保年度。未在缴费时间段足额缴纳费用以及中途新增的学生,其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时间为缴费之日起的次月1日。大学生中途断保3个月及以上重新续保的,应以重新续保并缴费后次月1日为起始时间,延迟3个月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断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断保后重新续保,以前的参保年限不作为今后医疗保险的连续参保缴费累计年限。大学生自注销学籍次日起医保待遇自行停止。

  第十四条 医保基金支付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实行最高封顶线制度。大学生参保不满3年的,最高累计支付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为3万元;参保3年以上(含3年)不满5年的,最高累计支付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为4万元;参保5年以上(含5年)的,最高累计支付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为5万元。已在荆州市各统筹地区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

  超过大学生医保封顶线以上的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可通过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大学生的大病医疗。

  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参保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过重的,通过学校补助、医疗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已参保的大学生患有经医保经办机构确认的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5种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放疗、化疗、透析和抗排斥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第十六条 已参保的大学生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参照城镇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已参保的大学生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或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大学生休学、实习、寒暑假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的,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后再按市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